石家庄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报销制度

石家庄市2019年4月的慢病认定工作已经结束,已经通过慢病认定的患者自本月开始即可享受慢病待遇。那么,慢病待遇如何?怎样才能享受慢病待遇呢?今天,小编带您一起了解。
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报销待遇: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 元,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,起付标准累加;基本医保支付比例为60%,封顶线:

肺心病1000元、风心病1000元、心绞痛800元、心肌梗塞1000元、慢性心力衰竭1000元、高血压1000元、脑血管病1000元、癫痫病1000元、重症肌无力1000元、帕金森病1000元、慢性肝炎1000元、肝硬化1500元、糖尿病1500元、慢性肾炎800元、肾病综合症800元、慢性肾功能衰竭1500元、系统性红斑狼疮1500元、类风湿性关节炎800元、活动性肺结核1000元、精神障碍1500元。

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,支付限额累加,但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。

认定慢性病后,参保城乡居民应在参保地具有住院资格的城乡居民协议医疗机构(含乡镇卫生院)范围内,持社会保障卡到协议医疗机构,自主选择一家或两家门诊协议医疗机构,作为本人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;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,其中必须有一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。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,医保年度内不予变更。医保年度末,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清零。下一个医保年度,重新选择本人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。非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,医保基金不予支付。

参保城乡居民应持社会保障卡、慢性病病历本就医,使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应与认定的慢性病相符。使用与认定慢性病无关的诊疗项目和药品,医保基金不予支付。各地经办机构可实行精细化管理,确定慢性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。

镇职工慢性病病种范围及待遇(未享受公务员补助职工):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线为200元,支付比例分别为: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%;二级医疗机构85%;三级医疗机构80%。年度支付限额按病种费用水平类别分别确定。

费用水平较高的病种为3000元,具体病种为:

1.糖尿病(合并严重并发症);

2.慢性肾功能衰竭(未达到透析程度);

3.精神障碍;

4.系统性红斑狼疮;

5.肝硬化;

6.帕金森氏病;

7.重症肌无力;

8.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;

9.系统性硬化;

10.血小板减少性紫癜;

11.慢性骨髓炎;

12.运动神经元病。

费用水平较低的病种为2000元。具体病种为:

1.高血压(Ⅲ期高危及以上);

2.风心病;

3.肺心病;

4.慢性阻塞性肺疾病;

5.心绞痛;

6.心肌梗塞;

7.慢性心房颤动;

8.各种慢性心力衰竭;

9.脑血管病后遗症(有严重功能障碍);

10.慢性肝炎;

11.慢性肾炎;

12.肾病综合征;

13.类风湿性关节炎(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);

14.癫痫;

15.活动性肺结核;

16.股骨头坏死;

17.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;

18.白细胞减少和粒细胞减少症。

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,起付线不累加,年度支付限额累加,最高年度支付限额5000元。

认定慢性病后,参保职工应在参保地规定的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,和普通病门诊共同自主选择一家或两家门诊协议医疗机构,作为本人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;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,其中必须有一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。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,医保年度内不予变更。医保年度末,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清零。下一个医保年度初,重新选择本人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。非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,医保基金不予支付。

参保职工应持社会保障卡、慢性病病历本就医,使用与认定的慢性病相关的诊疗项目和药品。使用与认定慢性病无关的诊疗项目和药品,医保基金不予支付。各地经办机构可实行精细化管理,确定慢性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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